信 息 发 布       
服务电话:029-87260821
医 生科 室医 院药 店| <点击类别进行发布>
  您现在的位置: 找医生网 >> 资讯 >> 用药常识 >> 药品监管 >> 信息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15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
  第五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目录

  2003月5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各省(区、市)药品监管局发出通知,公布了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第五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目录。

  鉴于地标升国标品种的特殊性,通知要求省级药品监管局要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内容。如发现有误,应立即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司,以便作出相应的修改。核对无误的,及时将批准文号转发至辖区内涉及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在收到省级药品监管局转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后,要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内容。如发现有误,应当立即与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局联系。

  通知强调,已上升为国家标准的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组织生产。尚未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可以继续使用原药品批准文号。药品批准文号换发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时间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药品生产企业的时间为准。在批准文号换发6个月后生产的药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通知指出,已上升为国家标准的药品,应当使用国家药品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在2004年12月31日前出厂的药品,原地方标准药品的通用名称可以作为曾用名称在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中使用,但必须加括号并注明为曾用名称,其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未提供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换发批准文号后3个月内将实样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局备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3.06.20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条信息:

  • 下一条信息:
  • 读 者 评 论
    姓 名: * 游客填写  ·注册用户 ·忘记密码
    主 页: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公司简介 50元推广 诚招代理 -信息发布服务声明 - 预约流程隐私保护有问必答  -招聘信息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 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
     电话:029-87260821  QQ:271474757 MSN:xahaiyun@hotmail.com  Email:xahaiyun@126.com 
    陕ICP备05002019号   西安海韵信息技术研究所建技术支持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找医生网